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0-07-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地方税务局字号:[ ]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免责声明
主办单位: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16号
技术支持:宁波海曙易灵软件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浙ICP备0600650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