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2011年9月1日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根据财税[2011]62号规定:2011年9月1日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故2011年度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8+3500×4=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