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地税征〔2008〕18号 各分局、稽查局,局有关科室,信息中心: 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收入划分所涉及企业界定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59号)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方便纳税人, 便于征管的原则。经研究,对直属分局、姜山分局征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征管范围划分 直属分局征管范围:老市区、石矸街道、中河街道、下应街道、鄞州投资创业中心、区政府职能带。 区政府职能带范围为:鄞县大道以南、前河南路以西、首南路以北、蕙江路以东。 姜山分局征管范围:首南街道(区政府职能带除外)、钟公庙街道、姜山镇。 区本级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已由直属分局或姜山分局征管的保持不变,除此之外按属地管理原则征管。 二、有关征管业务衔接问题处理 1、原主管分局应对户管企业进行清理,对应划转的纳税户填报《纳税户移交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在4月14日前上报局征管科,同时抄送给划入的户管分局,相关分局要在4月30日前做好纳税户告知和接收工作。 2、征管范围调整后纳税人购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在纳税人到新的主管分局第一次购票时,根据原发票领购簿和已用发票存根联实行验旧购新,重新核发发票领购簿。 3、原主管分局未核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由接收分局根据原主管分局提供的未核销的纳税户清单负责核销。 4、原主管分局应对代征单位的票证在4月30日前清理完毕。 5、征管资料交接。 (1)2008年征管资料和未办理完毕及有延续性文书随户移送。 (2)移交方应制作《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将户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方。接受方在清单上签字(盖章)认可,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接受方接收资料后,按规定归档保存。资料移交应在5月底前完成。 三、征管范围调整时间 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纳税人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