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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鄞国税发〔200857

各国税税务分局、地税税务分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

现将《宁波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甬国税发〔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纳税信用是衡量纳税人诚信纳税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切实加强领导,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此为契机,努力塑造全社会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各分局、稽查局要根据《办法》要求,落实人员,制定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信息采集、录入、审批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本次评定信息采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各国、地税分局在今年921日前录入各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21日以后系统不得再做修改,同时将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上报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

三、评定要坚持事实求是原则,对A类企业要从严把关,总量控制。

四、健全机制,加强协作。各国、地税分局要树立全局观念,建立健全相互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密切配合,保证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各分局、稽查局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做好本次评定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重点要宣传“评定的标准”和“分类管理办法”,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争取纳税人的配合和支持,确保本次评定工作圆满完成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印发《宁波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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